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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前沿
重磅!官方正式发文:2019年新增二级监理!
添加时间:2019-01-03

关于二级监理工程师的传闻已久,但并未得到官方公告,直到近日山东省建设厅一则公告印证了二级监理工程师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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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山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启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及钢印用于办理用印部门规定权限内的相关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主要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事项、明年即将新增的二级造价师与二级监理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事项、部级审批证书有关由省和各设区市办理的事项。

这句话也已经表明2019年就会新增二级监理。同样一级监理也会同时启动。

或许有人想问现行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为一、二级监理,那监理工程师证书何去何从呢?小编认为参照一、二级造价师政策改革的话,监理工程师应该与一级监理证书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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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网上流传着一份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小编再次摘录重点改革政策,供大家参考。由于官方未正式发布这个意见稿,所以本篇文章不再体现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具体政策细则以后续官方通知为准。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师一样分两个等级,一级和二级,一级等同于原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通行,二级地区统考地区通行,地区可以制定跨区域认可范围(为某些地区开了一个大口);


2. 统一了原来水利部和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设置土木建筑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三个专业类别;

3. 最大变化,取消了原来必须中级工程师三年以后才能报考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准入标准,只要专科以上非工程专业人员也能报考,相信未来监理工程师考试会迎来井喷式的考试热潮;

4. 一级考试和以前一样四门,四年一个周期,和一级造价工程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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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级考试分三个科目,三年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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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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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印章和从业人员管理印章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执业资格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建注册函〔2018〕38号)和《关于规范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建教函〔2018〕9号),对全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印章进行了规范调整,统一刻制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及钢印各18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及钢印各18枚。为确保新印章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现将启用新印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章的启用时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及钢印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及钢印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原使用的各类建设执业师注册管理印章和各类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印章同时全部停用。各市于1月10日前将旧印章收回上交,其中“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造师管理专用章”及钢印交回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场专业人员考试专用章”、“职业技能岗位鉴定专用章”及钢印交回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中心。

二、新印章的用印范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及钢印用于办理用印部门规定权限内的相关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主要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事项、明年即将新增的二级造价师与二级监理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事项、部级审批证书有关由省和各设区市办理的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及钢印用于办理用印部门规定权限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燃气从业人员等五类建设从业人员的教育考核、证书用印及相关业务。

三、新印章的使用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及钢印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及钢印管理权限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中心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按照管理权限和用印范围使用管理。各用印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管理印章。

(一)各专用章使用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专用章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本单位专用章使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用印流程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用印事项必须登记留痕,并做好保存备查工作。

(三)严格按照专用章管理权限、使用范围和工作流程用印,发现违规用印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保管措施,确保专用章安全。如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须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因印章磨损等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专用章使用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查验后,予以刻制补发,旧专用章同时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六)如专用章停用,各专用章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专用章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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